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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深化電力體制改革中,價格紅利備受關注。其實電改的方向不是短期內的價格走勢,而是應該建立完善的市場體系、監管機制,發揮電力的商品屬性,發揮好市場機制的決定作用。
電改9號文提出的“三放開、一推進、三強化”的改革任務,都是圍繞建立有效競爭的電力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而展開的。還原電力商品屬性是新一輪電改的核心內容,改革的目標是推動目前主要由政府定價為主向市場定價為主轉變。
新一輪改革打破了我國長期以來電力行業計劃電量、政府定價的傳統模式。如何建立合理的電力定價機制?必須遵循市場的客觀規律,在政府的有效監管下進行,同時還要兼顧我國特殊國情下的電力普遍服務、交叉補貼、節能減排等現實需求。
電價的漲跌應該是能夠合理反映電力商品的價值,體現不同電力產品的成本和電力供求關系,起到合理引導投資和消費,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。在市場環境下,電價波動將成為“新常態”,而價格高低并不能作為衡量改革成效的標準。在受到政府管制的輸配電環節中,價格的制定需要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式進行核定,在此基礎上根據供電成本差異、用戶用電特性等情況形成分用戶類別、分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體系,也不應單純為降價而降價。
除了價格改革,還需要進一步破除省間壁壘,推動資源大范圍流動和充分配置。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,各省電力市場模式和規則應充分考慮市場融合需要,具備良好的開放性、兼容性和可擴展性。
電力體制改革中還應該遵循的另外一條基本原則是公平競爭,具體而言,在追求改革紅利的同時不能以逃避交叉補貼、普遍服務義務、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為代價。在當前的改革過程中,部分自備電廠為了吸引周邊用戶、擴大自供區域,通過逃避交叉補貼、普遍服務義務、政府性基金等方式降低自身供電成本;部分地方政府以配售電改革試點為名,依托工業園區打造“低價洼地”,實質上將導致交叉補貼電費沒有來源,勢必會推高園區以外用戶的電價水平,破壞了電力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。